8月份,銀監會下發了《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(征求意見稿)》,第四章第十九條明確規定,“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,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,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。”翻譯成白話就是說,P2P平臺不能利用對接合作的存管銀行,進行以推廣營銷獲客為目的的宣傳。
資金存管指引明確了P2P網貸機構在銀行存管方面的宣傳邊界,如果當下仍有已接入銀行存管系統的P2P平臺,拿存管銀行做信用背書,公開營銷宣傳,顯然有違監管規定。
從監管嚴格程度上來講,資金托管要嚴于資金存管。雖然二者都是把用戶資金存放于開戶銀行,但如果進行資金托管,銀行將有義務對網貸平臺的每筆資金流向進行監督,網貸平臺無權利隨意提取這些資金。而資金存管,只是把錢存放于開戶銀行,只能保證網貸平臺難以觸碰到資金,而銀行則無義務對資金流向進行監管。
同時,需要了解相關監管機構所頒布的各項政策文件其要求都是“資金存管”,而非“資金托管”。這是因為監管層從實際出發,一方面是降低網貸平臺的合規難度,使這一新生的事物能夠按照行業發展規律健康成長;另一方面,也降低了銀行的監管義務,使銀行更有動力與網貸平臺合作。盡管監管層試圖降低難度,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近70家平臺真正達到了合規要求,超過98%的平臺仍處于裸奔狀態。
另外,一些平臺此前進行的第三方支付托管不等于銀行存管,通常銀行存管門檻比第三方支付托管高。最重要的是,第三方支付支付托管也不符合監管規定。
因此,業內有些平臺以資金托管名義進行的宣傳,實則是誤導,是互聯網金融廣告整治的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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